一、 |
依據勞動部本(114)年7月30日勞動發管字第1140511647D號函及同年7月31日勞動發事字第1140511224B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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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旨揭條文業經勞動部於7月30日勞動發管字第1140511647A號令及同年7月31日勞動發事字第1140511224A號令修正發布,本次修正重點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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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修正家庭看護工作及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工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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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及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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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修正外國人經雇主申請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得累計至十四年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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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修正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工作期間累計至十四年之評點項目及社福類中階技術工作語言能力認定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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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修正僑外生受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資格條件之訓練課程,增列雇主辦理之相關觀光、旅宿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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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因應上揭修正內容修正聘僱外國人申請程序及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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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案發布令及修正規定為僑生畢業留臺就業相關訊息,請協助向僑生廣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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