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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同學於離境前或畢業後地址異動,應向監理機關辦理所有車輛之報廢、過戶或更址等手續,以避免離境影響權益!

外籍同學於離境前或畢業後地址異動,應向監理機關辦理所有車輛之報廢、過戶或更址等手續,以避免離境後仍需繳納稅費或未收到稅單,影響權益!

一、 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第9條及第10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機車(151cc以上)及汽車之使用牌照稅每年徵收一次,並於每年4月1日起1個月內一次徵收。
二、 部分外籍生離境前所有汽車或機車未向監理機關(本縣為彰化監理站)辦理報廢或將車子留給學弟妹或朋友使用而未辦理過戶手續,致稅款持續計徵歸屬原登記車主,雖已離境惟所產生之欠稅仍應向其海外住址催繳。
三、 車輛有異動或不再使用應確實辦理過戶或報廢手續,勿將自己名義借予他人購買車輛,避免衍生稅款逾期未繳或查獲車輛違章仍向其徵收或裁處罰鍰之問題。
四、 另車籍地址登記為學校,畢業離校時,車輛如仍需使用應向監理機關及本局申請變更車籍及通訊地址,維護車籍及稅籍資料正確,以利稅單寄送,維護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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