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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科技大學國際專修部學生修業辦法

 

建國科技大際專業辦法

112 426行政通過

 
 

 

第一條 本校國際專修部依據教育部「重點產業領域擴大招收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實施計畫」招收境外學生,為規範學生學雜費、課程銜接及華語檢測獎勵機制,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入學資格:

一、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及「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所定外國學生、港澳生及僑生身,且具學士班入學資格。

二、申請來臺於國際專修部先修華語每人以一次為限,遇特殊事由中斷,經教育部同意後,得再申請一次。

第三條 入學審查:

一、申請者通過學系審查資格後,由國際專修部發給華語先修生條件式入學許可, 並將錄取名冊函報教育部,由教育部函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轉知各駐外館處。

二、學生所繳入學證明文件如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如經查明,應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如畢業後始發現者,由本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四條 修課規範:

一、國際專修部學位先修生(以下稱先修生)研修期間以一年為限,期間限修讀華語課程,亦不開放暑修:學期間每週20小時,全學年共修讀720小時。依第二條第二款重新申請入學國際專修部後,其修業規範依據本辦法須重新修讀滿 720小時,前期修讀之時數不予認列。

二、先修生學業成績考評,包含平時成績、期中成績與期末成績;成績評量標準、 方式由任課教師依課程實際需要而實施採行,並公布於課程內容。

三、先修生各項成績經教師評定後送交國際專修部,不得更改。但如屬教師之失誤有遺漏或核算錯誤者,由任課教師將「學生成績更正申請書」暨相關資料備妥,以書面送交國際專修部更改成績,最遲於下一學期開學後一週內提出。

四、學生於期中考試及期末考試期間,因病住院(應檢附住院證明)、罹患嚴重疾病(應檢附診斷證明)或因不可抗力事故未能參加考試者,至遲須於請假之日起七天內辦妥請假手續,請假經核准者始准予補考。補考應於考試結束後二週內辦理。

五、學生於考試時有作弊行為者,經查證屬實,除該科目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外,並視情節輕重參照學生獎懲辦法予以處分。

六、先修生因故缺席,得參照「學生請假規則」至國際專修部請假,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席者視為曠課。

七、先修生某一科目缺()課時數達全學期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期末考試,該科期末成績以零分計,平時與期中成績保留計算。

八、先修生於修讀一學年之華語課程後,應考取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之聽力與 閱讀測驗基礎級A2 標準(含以上),得接續修讀所屬之學系之一年級課程;未達標準者,採退學處分。

九、先修生於國際專修部修讀一年並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之聽力與閱讀測驗基礎級A2 檢測後,必須轉入原錄取之學系,無法配合者需辦理退學,不得續留國際專修部,國際合作及交流處應通報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並副知教育部。

十、先修生華語課程研修期間不得轉系或轉學、亦不得休學;但於正式修讀學士班課程一年後,得申請轉系或轉學,申請轉系或轉學之學系,限符合教育部規範 之製造業、營造業等相關系所。

十一、先修生修讀之華語課程得採認畢業學分,學生考取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 之聽力與閱讀測驗基礎級(A2)轉入正式學士班後,得申請抵免華語文課程至多10學分。

十二、先修生於國際專修部修業期滿並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之聽力與閱讀測驗基礎級A2標準(含以上),由國際專修部發給學分證書及非學分研習時數證書。

十三、先修生入學申請案件、平時生活及學業輔導等事務由國際專修部與相關單位負責辦理。

十四、先修生轉入正式學士班課程後,其休學、退學及其他學籍、學業、生活輔導考核等事項,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條 獎勵規定:

一、先修生在國際專修部修課期間,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之聽力與閱讀測驗進階級(B1)標準,得申請減免第二年上學期學雜費50%

二、先修生進入學系就讀第一年起依據「建國科技大學外籍學生獎助學金作業要點」辦理獎助學金申請。

第六條 工作許可:

先修生於修業期間得比照一般學位生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並確保學生工讀符合法令規定「學期期間工讀限20小時/週;寒暑假不限」。

第七條 學雜費收費標準:

一、先修生於國際專修部研習期間每學期繳交簡章公告之學雜、住宿費、電腦及網路通信費、體育設施使用費及各項代收費用;進入學系大一課程就讀後依所屬學系繳交學雜費。

二、先修生退學及退費標準依據一般學籍生規定時程辦理;惟必須無任何欠費方得註冊第二學期課程,進入學系大一課程就讀時亦同,未依規定完成學費繳費者予以退學。

第八條 先修生註冊時,新生須自費由校方協助投保六個月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險;滿六個月後須繳交全民健保費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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