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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科技大學國際合作及交流處設置辦法

  建國科技大學國際合作及交流處設置辦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校務會議初訂通過

民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校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校為落實高等教育國際化目標,積極推動國際學術交流與實質合作 ,依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特訂定「建國科技大學國際合作及交流處 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國際合作及交流處(以下簡稱本處)置國際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職級以 上之專任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或兼任)之,綜理本處業務。本處得置副國際長一 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職級以上之專任教 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或兼任)之,推 動國際事務專案並協助國際長處 理國際及兩岸事宜。

第三條 本處國際事務、中國大陸及港澳事務等二組及國際專修部,各組置組長一人,國 際專修部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四條 本處各組之主要業務如下:

  一、國際專修部:綜理境外生專班業務、外國學生在學輔導、學生出國研修、交換 生及雙聯學制等業務。

  二、國際事務組:綜理本校國際生入學申請諮詢、締結校級合作協議、交流訪問及 推動國際交流合作等業務。

  三、中國大陸及港澳事務組:綜理本校僑港澳生、海青班、陸生招生及輔導、大陸 短期師生研修、大陸地區學校締約及交流合作等業務。

第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均依據教育部及本校有關法令規章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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