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6/29教務會議審【建國科技大學與境外大學校院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2021/6/29教務會議審【建國科技大學與境外大學校院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尚未公告)會後再討論
7/7國際事務推動委員會議議案討論
參考他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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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名稱 |
他校條文(簡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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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 |
https://cia.ctu.edu.tw/p/404-1005-37496.php?Lang=zh-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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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è在校修讀時間學士至少四學期、碩士至少二學期 在兩校修業應滿時間學士32個月、碩士12個月 累計畢業總學分數,兩校各應達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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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è累計畢業總學分數,兩校各應達1/3 在兩校修業應滿時間學士32個月、碩士1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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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è在兩校修業應滿時間學士32個月、碩士12個月 第五條è累計畢業總學分數,兩校各應達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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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è累計畢業總學分數,兩校各應達1/3 在兩校修業應滿時間學士32個月、碩士12個月 第十二條è在校修讀時間學士至少四學期、碩士至少二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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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è在本校修業至少兩年,在兩校修業合計至少需滿三年 累計畢業總學分數,兩校各應達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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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è累計畢業總學分數,兩校各應達1/3 在兩校修業應滿時間學士32個月、碩士1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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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è在校修讀時間學士至少四學期、碩士至少二學期 在兩校修業應滿時間學士32個月、碩士12個月 累計畢業總學分數,兩校各應達1/3 最後一學期貨一學年是否應在本校,由所屬系所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明訂於協議書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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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è累計畢業總學分數,兩校各應達1/3 第三條è在校修讀時間學士至少四學期、碩士至少二學期 第四條è兩校修業應滿時間學士32個月、碩士1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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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科技大學與境外大學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8 年3 月3 日初訂
中華民國98 年3 月12 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 年7 月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 年4 月27 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 年12月9日教務會議修訂及審議尚未通過(再討論)
中華民國110年03月11日法規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06月29日教務會議審議(會後討論)
第一條 本校為加強與境外大學學術交流,培養及拓展學生視野,提昇國際競爭力,依據教育部「大學法」、「學位授予法」、「外國學生來台就學辦法」、「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及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規定」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雙聯學制,係指本校與教育部認可之境外學校依簽訂之協議,協助雙方(或單方)學生在修業期間,至境外合作學校修習課程或論文,並於符合雙方畢業或修習課程之規定後,依雙方規定共同或分別授予學位或給予學分。雙聯學制學位之授予,雙方學校可共同頒授一個學位(學位證書上註明兩校共同授予)或分別授予相同層級或不同層級的學位。
第三條 經核准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其在本校與合作學校修業期間之修課學分,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且須符合下列各學制之修業期間規定:
- 修讀學士學位者,在本校學士班修業期間至少四學期,累計在兩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 修讀碩士學位者,在本校碩士班修業期間至少二學期,累計在兩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前述修業期間,係指實際修課期間。
第四條 本校與境外大學合作辦理雙聯學制,由雙方教學單位訂定共同授予或分別授予學位協議書,經教務長簽署後實施。前項協議書應包括之項目依教務處及國際合作及交流處規定辦理之。
前項「辦理境外雙聯學制合作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申請資格。
二、甄審之規定。
三、銜接課程之設計。
四、學分採計。
五、在兩校修業時限。
六、碩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事項。
七、學位授予。
八、註冊、休學、復學等學籍管理事項。
九、費用之繳交及名額之限制。
十、協議書修改及終止之規定。
十一、其他事項。
第五條 各學系、所、學院得依實際需要,與境外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學校,另訂境外雙聯學制課程,規定應修科目及學分,送本校系、院、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
第六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境外大學學生,應依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規定」或交換學生入學相關規定,向國際合作及交流處提出申請,由教務處送教學單位辦理甄審入學事宜。
第七條 經核准入學之外國學生,應依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規定」或交換學生入學相關規定,辦理註冊或報到;於原就讀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依本校「學生科目學分抵免辦法」申請抵免。
第八條 本校學生於肄業期間申請出國修讀學分與課程,需填送申請表,向學生所屬之系所院提出申請,經系、所、院初審並經國際合作及交流處、教務處辦理複審後,依本校「建國科技大學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辦法」辦理出國事宜。
第九條 經本校核准至境外合作學校修讀學位或修讀學分之學生,於境外合作學校修讀及格之科目及學分,應於修業年限內,依本校「在校學生至國外合作協議學校進修實施辦法」申請抵免。與我國不同學制之學分轉換依教務處規定辦理之。未役役男學生,其入出境須依內政部「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入出境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條 經本辦法核准修讀之本校學生,如因故無法於境外學校完成學業,且於雙方學校修業時間合計仍未逾本校規定之修業年限,得於每學期本校行事曆規定上課開始日二周前,檢具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教務處申請返回本校原就讀系、所適當年級肄業。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送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