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勞動部本(115)年8月25日勞動發攬專字第1150508781B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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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本次勞動部公告主要係修正從事旅宿服務工作及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外國技術人力之語文能力及技術條件,說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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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自國外引進外國人(含畢業僑外生),或依第7條第2項第2款自境內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及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之外國人,語文能力須符合下列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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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通過教育部華語文能力測驗之口語或聽力,或英語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A2」以上語言能力檢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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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取得國內外大專校院學士以上學位,且所持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包括英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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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申請日前三年內曾來臺於旅宿服務業實習六個月以上,經實習單位認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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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英語檢定證明、護照或來臺實習證明者,應自聘僱日起三年內需通過華語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A2」以上語言能力檢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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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技術條件:雇主於境內聘僱之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需接受訓練課程達80小時,課程證明增採雇主辦理之相關觀光、旅宿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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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勞動部本年3月11日勞動發攬專字第1150500719A號公告,自本年8月25日起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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