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海外僑生及港澳學生申請來臺就讀大學校院(含學士班及研究所碩、博士班)適用簡章

  114學年度海外僑生及港澳學生申請來臺就讀大學校院(含學士班及研究所碩、博士班)適用簡章業於113年10月23日公告
  一、旨揭簡章業經本會111年10月12日召開之「112學年度第1次常務委員會議」決議在案;招生名額係依據教育部111年7月28日臺教高(四)字第1112203229號、111年8月12日臺教高(四)字第1112203429(A至X)號、111年8月16日臺教技(一)字第1112302549(A至O)號、111年9月7日臺教高(四)字第1112203979(A至H)號及111年10月4日臺教高(四)字第1110094918號函核定,復依前開會議決議事項,預先配置學士班熱門校系名額。
  二、114學年度各地區適用簡章業已公告於本會官網(網址:https://cmn-hant.overseas.ncnu.edu.tw/)。各式簡章修訂重點說明如下:
    (一)申請就讀「重點產業系所」者,報名時需填具聲明書並檢附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基礎級(A2)以上之證明,或達前開程度之中文能力證明文件。
    (二)於各式學士班簡章「聯合分發」之分發原則增訂必要時得訂定「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之最低錄取標準。
    (三)修訂馬來西亞學士班聯合分發制採計「馬來西亞華文獨立中學統一考試證書」之採計科目。
    (四)因內政部役政司組織調整,故修正單位名稱、電話及網址。
    (五)依據駐緬甸代表處公告辦理居留健檢之體檢醫院名單,修正緬甸籍僑生辦理居留簽證實務作業說明。
    (六)於學士班「印尼」簡章增訂「印輔班辦理形式及日期依僑務委員會當年度公告為主」。
    (七)學士班「韓國」簡章增列持當地國際學校學歷之僑生,得另比照一般地區(歐洲、美洲、非洲、大洋洲及其他免試地區)適用簡章規定申請來臺就學。
    (8)修訂港澳地區適用簡章文字如下:
      1、提醒錄取學生務必保留辦理良民證之收據並攜帶赴臺,以利辦理居留證。
      2、香港澳門錄取學生持入境證入境後,向移民署申請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刪除紙本臨櫃方式,全面以「外國與外僑大陸與港澳無戶籍國民學生線上申辦系統」辦理。
      3、於境外取得居留簽證者,應於入國後之翌日起算30日內,於線上申辦系統申請外僑居留證;若係於境內取得居留簽證者,亦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30日內,於線上申辦系統申請居留。
      4、持停留簽證之學生,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15日,於線上申辦系統申請居留,如逾停留效期者,須依規定離境重新申請簽證來臺。
      5、畢業後欲申請居留延期者,得檢附畢業證明文件,自畢業當月(居留效期屆滿前)自行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居留。延長次數及期間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規定辦理。

附件:114學年度各招生梯次作業期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