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學年度清寒僑生助學金之補助對象:(補助名額一般僑生2位、新南向1位。)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台就學之家境清寒僑生。(不含研究生、延修生)
二、清寒認定:
1.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當年度清寒證明。
2.僑生在台生活情形。
三、2年級以上申請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操行未記申誡以上之懲處。
四、未曾請領過其他獎學金或學費補助。
申請作業:
於112/11/17(星期五)備齊下列文件繳交國合處: 一、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表 二、績分量表 三、檢具當年度清寒證明及上學年成績單(1年級僑生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