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及交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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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試辦放寬教育部核定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簽證「採取團體簽證方式」審查
外交部試辦放寬教育部核定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簽證「採取團體簽證方式」審查一、依外交部106年8月10日外授領二字第1065124904號函辦理。 二、有關放寬教育部核定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簽證審查相關事宜,經教育部與外交部協商,外交部同意試辦1年,並以下列原則辦理: (一)經教育部函轉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之核錄名冊,外交部駐外館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將以「專班團簽」方式受理。如名冊內學生之申請案經書面審查無虞者,駐外館處得免予面談;惟經書面審查後有疑慮者,仍得要求個案面談或補件。 (二)經教育部函轉之核錄名冊已載明語文能力及學科成績標準者,得免附語文能力證明及學科成績單。 (三)外交部後續將依試辦期間之各校實際辦理專班情形、所招收學生在臺動態等資訊評估是否延長或調整上述簽證放寬試辦措施。 三、依上,為配合試辦新南向產學合作專班團體簽證相關事宜,請招生學校配合以下事宜並函送相關文件報部,由教育部協助函轉駐外館處辦理簽證審核事宜。 (一)請學校辦理招生作業時,以校對校或透過當地臺灣企業或商會方式招生,不宜透過人力仲介方式,如經查證屬實將予以嚴懲。 (二)辦理簽證應具備文件(基本格式如附件):
(三)如外國學生有休學、退學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學校應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學校所在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並副知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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